“顾客”和"雇主"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
有冷气安装工人从大楼摔下来
摔死了
死者的家属要求叫他来安装冷气的屋主要赔偿
法院判定雇主未提供安全装置, 比如窗外没架设施工架/没提供安全带等等
屋主被判要理赔
看到这时新闻
我觉得这法官应该要被开除
因为
法官连雇主的定义都不清楚, 居然可以当法官.
雇主是指
对其行使管理权与相关事务之人.
基于劳动契约, 雇主有照顾保护的义务。
所以这个案,
发官认定屋主为"雇主",
未履行保护的义务,
所以判决屋主要理赔.
但个人认为,
屋主并不是雇主, 而是顾客.
顾客是指 "要求服务的对象".
我要求他来帮我安装冷气, 故而我是 "顾客".
他是如何安装, 其安装的工法并不是我所指示的, 是他自己所决定的.
我也无管理他的权力.
所以雇主就是工人他自己, 校长兼敲钟的.
但法官坚持原判,
所以大家在找人来施工的话,
不要找老板自己来施工的公司,
如果该公司是派其他的工人来施工的话,
就没这个问题了,
因为那个工人有老板,
他的老板就是雇主.
但现在很多公司都是一人公司,
自己就是老板也是工人,
出了事常把顾客变成了雇主.